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5行审108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住高密市长丰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5MB26432887。 法定代表人毛凤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邹怀国,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高综执(胶)罚字【2018】第008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9月,在胶河生态发展区褚家王吴村南侧,占用褚家王吴村集体土地234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高综执(胶)罚字【201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邹怀国:“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褚家王吴村村委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违法占地234平方米,其中水浇地17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30元,小计罚款5250.00元整;水库面积5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25元,小计罚款1475.00平方米;共计罚款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67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邹怀国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缴纳了罚款,但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勘测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胶)罚字【201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邓玉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胶)罚字【201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邹怀国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管理委员会、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善喜
审 判 员 马 森
审 判 员 邱锡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 记 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