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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857号

赵之杰与苏保稳、苏福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之杰;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857号

原告:赵之杰,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苏保稳(别名苏占稳),男,1971年10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苏福运,男,1964年5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徐福忠,男,1965年8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徐福友,男,1976年2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之杰与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之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语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