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857号
原告:赵之杰,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苏保稳(别名苏占稳),男,1971年10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苏福运,男,1964年5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徐福忠,男,1965年8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徐福友,男,1976年2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之杰与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之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告苏保稳、苏福运、徐福忠、徐福友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语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