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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执752号之一

敖兴元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敖兴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执752号之一

被执行人:敖兴元,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敖兴元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颖翔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

审判员  郭亮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