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8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毕国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石林县。
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龙泉1号大酒店1号建筑物1楼。
法定代表人:耿树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耿树体,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宣威市,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毕国俊与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耿树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耿树体,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调查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经拍卖分配给申请执行人156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福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