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4338号
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新青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32355878。
法定代表人:郭力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情、潘淑丽,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忠耿,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小珍,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耿、林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忠耿、林小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新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