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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执他7号

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他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八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白玉福,该中心经理。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甘01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与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后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作出2019甘01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上述裁定书送达期间,经审查发现本院作出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系双务履行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均被该判决书确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兰州市红古汽车配件中心给付其工程款997779元的判决内容,现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111执恢7号案件正在执行,同样自案件受理后6个月未执行完毕。为体现司法公平,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案件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

裁定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文威

审判员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