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刑终6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1,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雅琼,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邑县看守所。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雅琼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1、石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冀0127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1、石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武某1、石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傍晚时分,被告人柴雅琼因父亲柴某1在工作中与武某1父亲武某2打架,手指被武某2咬伤,便非常气愤,遂与其妹夫王某到高邑县小区找武某2理论。柴雅琼母亲冯某1得知后通知柴某3、赵某2拦住柴雅琼。当晚20时多,在东良庄小区大门口处柴某3遇到柴雅琼并劝说,这时王某赶到,双方情绪激动。柴雅琼、王某来到武某2家楼下,遇到武某2儿子武某1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柴雅琼用电缆棒打到武某1头部,致武某1鼻骨受伤。后二人要开车走时,武某1母亲石某挡在被告人柴雅琼的汽车门口不让其走,王某与柴雅琼先后关车门将石某眼部挤伤。经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石某眼部挫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原告人武某1受伤后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19天,期间到石家庄市和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前额处皮肤裂伤。医疗费为7022.43元,鉴定费为1000元。原告人石某受伤后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右膝部外伤、右小腿损伤、头部外伤、胸壁损伤。医疗费为3634.79元,鉴定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柴雅琼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因武某2下午在我村合作社地里干活时,与我父亲柴某1发生口角并打架,武某2咬伤我父亲手指一事,我约我妹夫王某去我村小区找武某2问情况,我先过去的在等王某的时候,在小区门口碰到我叔叔柴某3、我姨夫柴某2等人。他们就劝我回去吧,别闹腾了,我不听。在等王某的过程中,我听见武某4的儿子在叫骂。我妹夫王某来了后我们就往跟前走,武某4用铁扒柄先打我脑袋上,我就跑我汽车处从后备箱拿了根电缆棒,我就用电缆棒棒武某1头部一下,后来被别人要了。武某4、武某3夫妇、武某4儿子、武某1、石某就打我,后来被拉开了。王某让我开车走,我就开门准备走,他们不让走,石某就拦我车门,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怎么把我弄倒了。我起来后就和王某去小区小卖部处了,武某4、武某3夫妇、武某4儿子也跟过来。后来,警察就过来了,武某2也过来了,还叫骂了。我没看见谁关车门挤到石某了。我听我村的人私下说是石某用叉子扎我汽车轮胎了。 2、被告人柴雅琼2018年10月7日供:我和王某往武某2楼道跟前走,我没看见谁拿铁锹先打我背部,我跑过去从我车后背箱拿了根电缆棒,我还没打,武某2儿子拿铁锹打我头部,铁锹柄折了,我就(用)电缆棒棒武某2儿子(武某1)头部,后来被别人要了,他和他母亲继续打我,后来被别人拉开了。报警了,王某说不走等着公安,对方说不让我们走,王某说你们越不让我们走我们越走,我就开车门,武某2妻子就拽我,然后拦住车门了,后来我们不走了,我看见她的手在我的车后左胎,后来我们就走了到小卖部处等着。这时遇见武某2,他说这事没完。 我前额、头部被武某2儿子用木棒打了三个肿包,我脸部和胸部在跟武某2儿子和妻子厮打过程中有多处划伤,王某脸部被多处划伤,因为天黑具体谁打的我也没看清。我没看到对方谁受伤了,但是我用电缆棒武某2儿子头部了,并且和他及他母亲互相厮打了。我没见王某打武某1和石某。我没看清对方是否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我只听到武某3喊:“他来干什么了打他。”武某3为什么喊我不知道。我们走到跟前的时候武某3喊的。武某2妻子在车门前拦着我车时,我没关车门,我没看清谁关了。我没听到王某说让他开车谁拦就撞谁。我不知道除了我们两个我方还有其他人是否参与打架了。我没见谁扎我汽车胎了。我让郝某4开我车,他告诉我说我的车胎三条被扎,具体哪几条我不知道。我们打架时现场有好多人,我只注意有柴某3、柴某2。 3、被告人柴雅琼于2018年12月1日供述: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在高邑县村小区我用电缆棒到武某1头部打了一下,打他头部具体什么部位记不清了。我还用拳头打武某1头部了。我方没有其他人打武某1了,我没打他面部我打他头部了。 被告人柴雅琼于2019年3月27日供述:我在东某庄小区找武某2打架之前我不知道我父亲柴某1与武某2打架一事已经被村支书冯某3调解,但是冯某3在赵某2卫生室说他给调解。我家人没告诉我我父亲柴某1和武某2打架一事调解了。我们从卫生室回来后没人调解,我给我妹妹柴某琦打的电话说了一下我父亲被打的事,他说让我妹夫(王某)过来找武某2家问问什么情况。我记不清我妹妹柴某琦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我关车门了,但是我没看清挤没挤到石某。我之前说我没关车门是因为当时被打的头晕没想起来。我准备开车走,石某就往我汽车驾驶座里钻,我扭头就走,顺手关的车门,王某当时没在跟前,他没关车门挤石某。我和我妹夫没叫其他人。我打架时就拿了一根电缆棒,当时我汽车后备箱里有好多干活剩下的电缆棒,由于当时比较急,我从后备箱拿了以后,没关后备箱。那天我和郝某4,不知道谁跟谁联系叫上郝某6,郝某5等人在高邑明子驴肉店吃饭,我们正在吃饭时,柴某国给我打电话说武某2打我父亲柴某1了,我就跟我母亲打电话,然后我就自己回家到赵某2卫生室找的我父亲,当时武某2家里没人在,只有村支书冯某3在,我父亲在卫生室输液,我回家管孩子。我父亲柴某1回家后,我就找到武某2家问情况了。打架时我没见郝某4、郝某6、郝某5,打完架后见郝某4、郝某5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武某12018年10月7日的陈述:我鼻骨骨折了,是被柴雅琼用棒子打的,棒子具体什么样因为天黑我也没看清。我母亲石某有个眼部流血了,是她拦柴雅琼车时车门挤伤的。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在我姑姑张扬波家吃饭,听见楼下有热闹声,我就下楼,我看见我母亲在楼下,我就问我母亲怎么了,我母亲说柴雅琼围着我家楼转了两圈准备找事,后来乡亲们越来越多,有人说把他们劝走了,没事了,让我们也回去吧,这时有个胖子在前边过来,我叔叔武某3说那个胖子别动手,有事说事,这时柴雅琼从后边过来了,用手拽住我,用棒子棒我鼻子和脑袋几下,我用拖布柄到他脑袋打了几下,后来我们被别人拽开了,还有人打我,我也看不清我就用拳头打了几下他,后来我被拉到楼道口,我看见柴雅琼正和我母亲厮打,我就挣脱开,上去用拳头打柴雅琼,后来结束了,柴雅琼他们准备开车走,别人都说不让他们走,我和我母亲就拦他们车不让走,我母亲坐他车正驾驶座里了,柴雅琼和那个胖子不知道谁用力关门挤我母亲眼部和腿部,我就上去打了他们两个人两拳,后来我母亲从车里下来了,那个胖子说不让他开车,看谁拦就撞谁,后来他们走了,我就坐他前车胎地上了。天黑,我没看见柴雅琼哪儿受伤,但是我用拖布柄到他脑袋等处打了,并且还用拳头到身上打了,我母亲石某也和他撕打了,那个胖子我也没看清哪儿受伤,但我用拳头打了他两拳。我们打架时有好多人,武某3、武某4、武某5、柴某2等人,其他的我不太注意。我光听有人说放车胎气,不知道谁扎的柴雅琼汽车胎。我没见武某3、武某4、武某5参与打架。 2、被害人武某1于2018年12月4日陈述: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在东良庄小区我家楼下,柴雅琼用电缆棒先打我鼻子和额头处致鼻子上方流血,他还用拳头打(我)左眼眼部几拳。没有别人打我鼻子只有柴雅琼打我鼻子,还有个人到我脑袋左边打了几拳没明伤。柴雅琼打我时还有人抱着我,没看见抱着我的那个人有什么特征,他也没打我。打我脑袋左部的那个人个子不高比较胖其他的不注意。 3、被害人石某于2018年10月7日的陈述: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村贾某按我家门铃告诉我说不要让武某2下楼,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就下楼看看为什么,碰见赵某2告诉我把门关好别让武某2下来,我用扫把扫了扫玉米,正好我儿子武某1回来了,我让我儿子回家,我告诉我儿子柴雅琼有可能来找事,我们正说时,武某3夫妇过来了,就问怎么了,我也说不清,我们说时柴某3,柴某2过来了,说没事了回去吧,这时那个用车门挤我的那个胖子过来问谁,武某3就说他有什么事好好说,柴某2就劝,柴雅琼手里拿着黑乎乎的两根棒子打我儿子武某1,我就跟他夺了,然后给了武某8,我儿子武某1用的拖布柄打的柴雅琼,他们两个还厮打,我就拽柴雅琼背心,拽破了,我正拽时,有个小个的,比较黑用黑棒打我后背一下,那个胖子说赶紧走,柴雅琼开开车门,准备往车里坐,我把柴雅琼拽了出来,我就靠门里了,那个胖子就说看谁不让开,让我撞他,他就关门挤我,别人把他拉走了,我就坐地上了。打我的那个小个儿比较黑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柴雅琼等人没伤,但是武某1用拖布柄打柴雅琼了,我拽柴雅琼衣服了。我不知道谁扎的柴雅琼汽车胎。我们打架时,武某8、柴某2、柴某3等人在现场。 4、被害人石某于2018年12月4日陈述: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在高邑县小区我家楼下,我见柴雅琼用电缆棒打我儿子武某1正面部,脸上就流血了,我没见柴雅琼用拳头打武某1,除了王某、柴雅琼还有两个人,其中有一个黑乎乎、胖乎乎,比柴雅琼高比王某矮用电缆棒打我背部,右腿上;另一个中等身材的人抱着我不让我动,我到他脸上挠抓了一下,他说你打我干嘛,他说他是拉架的。还有个带眼镜的穿白背心,牛仔裤的没看见拿东西。 5、被害人石某于2018年12月4日陈述:2018年10月6日在高邑县小区我家楼下,我拦柴雅琼车时,王某先关车门挤了我一下,然后又有人关车门挤了我三四下,我没看清但是我认为是王某,我不知柴雅琼关车门挤我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于2018年10月7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19时多,我妻子柴某琦给我打电话说要回娘家,我问他怎么回事,她说他父亲被人打了,然后(我)就说你别回去了,我去看看,我就从石家庄市打车到东良庄小区,我和柴雅琼找打我岳父的人问问怎么回事,柴家的大辈不让我去,我就跟着柴雅琼往前走,我看见柴雅琼被人打了一棒子,然后有一个人抱着我腿,有两个人在上边挠抓我把我弄倒了,我感觉我挨打了,后来被人拉起来了,他们就拉着我往大门口走,武某2看见我们了拿着铁锹不让我们走,后来你们过来了。我脸部被多处划伤,右眼肿了,右膝盖肿了,左肘部肿了。柴雅琼脸部多处划伤,头部有个肿包。天黑我也看不见我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是)武某4、武某3他们乱打的。柴雅琼的伤因为天黑也没看见。我没拿家伙,我没见柴雅琼拿家伙。那个妇女在车门前拦着柴雅琼车时,我没关车门。谁关了我不知道。我没有说你开车谁拦就撞谁。我不知道除了我们两个我方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 2、证人王某于2019年4月8日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我和柴雅琼找武某1家打架时,我当时不知道我岳父柴某1与武某2打架一事已经被村支书冯某3调解了。柴雅琼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我妻子柴某琦打电话告诉我说她父亲柴某1被人打伤了,她准备回娘家看看,我说让她在家看孩子,我去看看,然后路上找了个出租车从石家庄市到东某庄村小区。我在路上打电话给柴雅琼让他给支部书记冯某3打电话看看打人了给个什么说法。我到了以后柴雅琼说没给冯某3打通电话,后来对方叫骂起来了,我们往跟前一走打起来了。我没见柴雅琼怎么打的武某1,我当时被人围住了。石某拦柴雅琼汽车时,我没有关车门挤到石某,我没看见柴某琦关车门时有没有挤到石某,我没叫人参与打架,现场我也没看见有人拿电缆棒。 3、证人武某3于2018年10月7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多一点,我散步回来在我家门口站着吸烟,看见小卖部东边一伙人,西边一伙人,我就往东走看是怎么回事,我走到东边后,我看见我嫂石某和我侄子武某1在楼下站着,说一会儿柴雅琼过来找事,我就问她为什么,她说也不知道,柴雅琼已经在这转了几圈了,我说谁也别动手,过了五六分钟,柴某3拦着个胖子,我就用双手挡这个胖子不让他往东走,在挡的过程中我倒地上了,我起来以后他们已经不打了,我说报警,胖子说开车走,我说不让他们走,我找电话报警,后来我也没报警,柴雅琼他们就往西走了。 我嫂石某具体那儿受伤了我不清楚,但是那个胖子用车门挤她了,我侄子武某1鼻子受伤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看见。对方那个胖子受伤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不注意对方拿家伙了没。我没参与打架,我只是在拦那个胖子的过程中倒地上了,也没人打我。那个胖子过来时我没喊打他,我当时直接拦那个胖子了。我没看见我侄子武某1打架过程中拿家伙了没,我没看清对方有其他人参与打架了没,我不清楚我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我们打架时现场有好多人,我只注意柴某3。 4、证人武某4于2018年10月7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左右,我在家听见外边热闹,我就下去了,我看见我哥哥家楼下有好多人挺热闹,都说不闹腾了,这时从西边过来三四个人,柴某3拦着那个胖子和柴雅琼过来了,武某3就拦那个胖子,我也就拦,就乱了,我没看见怎么我嫂石某倒地上了,我侄子武某1鼻子处有血了,那个胖子就喊柴雅琼走,没看见谁开的车门,我们不让他们走,我嫂石某就堵住车门不让他们上车,那个胖子就推车门挤我嫂,后来他们就往西走。我们就看着他们,不让他们走。 5、我嫂石某具体那儿受伤了我不清楚,但是那个胖子用车门挤她了,我侄子武某1鼻子受伤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看见。我没看见对方都谁受伤。我不注意对方拿家伙了没。我没参与打架,我只是在拦那个胖子,武某3见那个胖子过来时喊打他了没,我记不清了。我没看见我侄子武某1打架过程中拿家伙了没,我不注意对方有其他人参与打架了没,我不清楚我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我们打架时现场有好多人。 5、证人耿某2018年10月30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在家听见外边有人吵吵,我就出去,我看见有五六个人不知道谁从西边往东走,走到白色汽车跟前,打开汽车后备箱一个人拿出一根棒子,就往东走,我就回家了,把我身上的钱放家里了,我就出来往东,我到跟前我看见武某3、石某好多人在,他们已经不打了,有个胖子说走,我说不让,我就报警了。他们还是准备走,我们不让走,就吵吵。柴雅琼就开车门准备走,石某不让走,她就挡柴雅琼正驾驶座车门了,柴雅琼就用车门挤石某,后来他们就往西走,我们就拦着他们不让走,把他们拦到小卖部处了。后边警察来了。我嫂石某左眼和右腿被柴雅琼用车门挤伤了。我侄子武某1鼻子受伤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见,其他人没伤。那个胖子不知道谁弄的脸上有几道血痕,我没见柴雅琼那儿有伤。我没见对方那个胖子拿家伙,我也没见柴雅琼拿家伙,但是我见五六个不认识的人拿棒子了。他们拿的棒子有五十公分左右长,天黑其它不注意。我没参与打架,我到跟前时他们已经不打了。我去时我侄子武某1手里没拿东西,武某3手里没拿家伙。我没见石某手里拿家伙。我没见武某4、武某4妻子、武某5拿着家伙。我不知道对方有谁参与打架了。我不清楚我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当时我和武某3、武某5、武某4、冯某2在西边拦他们不让他们走。我见的五六个人有一个带眼镜,三十来岁,分头,穿背心其他的不注意,其他人我也没看清。我就没见两截木棒,打架时现场好多人,我当时只顾着不让他们走没看清谁。 6、证人冯某2,2018年10月30日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左右,我在家听见外边热闹,我丈夫武某4和我儿子武某5从外边回来说,听别人说有人给武某2家打架,我们就下去了,武某4和武某5跑过去了,我在后来紧跟着去了,我看见那个胖子正往武某2家楼下走,后来跟着六七个人,这六七个人手里都拿着电缆棒,柴某3拦着柴雅琼过去了,我就往跟前跑,他们打了起来,我就拽他们,但是我拽不住,后来他们不打了,他们说走呀,我们说不让他们走,石某就拦他们的车,挡住他们车门了,我没看清谁用车门挤的石某,后来他们不开车了,他们就往西走,我们就拦他们,到小卖部处了。我嫂石某左眼角和左腿被车门挤伤了,但是没看清谁挤,我侄子武某1鼻子受伤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看见。我没看见对方都谁受伤了,但是我拽了,也不知道拽的是哪个人。我没见那个胖子拿家伙,我只见他往跟前走了,我也没见柴雅琼拿家伙,但是我见有六七个不认识的人拿棒子了,我跟其中一个人夺棒子了。他们拿的都是电缆头,长约五六十公分。我不知道他们的棒子是从哪儿拿的。我也没看清拿棒子的人有什么特征,都是二三十岁,其他的不注意。我没参与打架,我只是拽他们了。我没见我侄子武某1打架过程中拿家伙了。我没见武某3手里拿家伙了。我不知道石某手里拿家伙了。武某4、武某5、耿某没有拿家伙。那个胖子主要跟谁打了我也没看见,一伙子人。柴雅琼主要跟谁打了我没见。我不注意对方有其他人参与打架了。我不清楚我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当时我和武某4、武某5、武某3、耿某拉着他们不让他们走。现场的两截木棒是谁打架时用的我不知道。我们打架时现场有好多人,但是我不注意。你们到时柴雅琼方有人走没我不知道,但是小卖部门口停的两辆车没走。当时已经核实不是他们两辆车参与打架的,那个胖子脸上的伤是谁打的我不知道。 7、证人武某5,2018年10月30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左右,我和我父亲武某4拉玻璃回来走到小区小卖部处,看到武某1楼下有好多人比较热闹。我和我父亲就过去了,我们到跟前时,武某1和石某在楼下蹲着,这时西边一个胖子和柴雅琼过来了,当时柴某3拦着胖子,后边跟着八九个人,有人拿着电缆棒,具体谁我也没看清,武某4、武某3就去拦那个胖子和柴雅琼,柴某3也拦,他们不知道谁倒地上了,我去跟前准备拉,有个带眼镜的把我拽倒地上了,不知道谁拿棒子打我背部,我起来后他们准备走,石某拉着柴雅琼车门,柴雅琼就用车门挤石某,后来他们就往西走,我们就拦着他们不让走,我们到小卖部处了。我方石某左眼角和左腿被柴雅琼用车门挤伤了,武某1鼻子受伤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看见,我没看见对方都谁受伤了。我没见那个胖子拿家伙,我见柴雅琼拿着一根电缆棒,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人拿棒子了。他们拿的都是电缆头,长约五六十公分。我不知道他们的棒子是从哪儿拿的。我也没看清拿棒子的人有什么特征,都是三十来岁,其他的不注意。用棒子打我的人一米七五左右,带着眼镜,长头发,比较瘦。我准备上去拉时被打倒了。我不知道柴雅琼等人过来之前我方谁喊有本事过来并用铁器在地上敲。我没见武某1打架过程中拿家伙了。我也没见武某3手里拿家伙,但是我见他拉那个胖子和柴雅琼了。石某拿着高粱扫把打他们了具体谁我不知道。我和武某4、耿某、冯某2没有拿家伙,我母亲冯某2、武某4拉架了,我不注意耿某。那个胖子和武某4、武某3等人撕拽了,没(注意)他们怎么倒地上。 柴雅琼跟武某1在一起打了具体怎么打我没看见,柴雅琼还用车门挤石某了。对方有个戴眼镜长头发和另一个人但是我不注意他。我不清楚我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当时我和武某4、冯某2、武某3、耿某拉着他们不让他们走,只有石某和武某1守着柴雅琼的车。现场的两截木棒是谁打架时用的我不知道。我们打架时现场有好多人,但是我没注意柴雅琼方有人走,我们只拦着那个胖子了。小卖部门口停的两辆车没走,我当时不知道让我们核实两辆车,那个胖子脸上的伤是谁打的我不知道。 8、证人赵某1的证言:我和柴雅琼方和武某1他们双方没有关系。2018年10月6日20时58分许,在高邑县村小区武某1家楼下,柴雅琼等人和武某1等人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在小区大门口处玩,听见东边有人吵吵,我就过去看,我看见武某3、武某4、武某4儿子、武某1、石某、武某3妻子在东边,西边柴雅琼、柴某3拦着个胖子,还有个带眼镜的,武某3说有什么说什么不要动手,武某4儿子说你们先动手,但是谁也没动手,后来过来两辆汽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柴雅琼从一个白车后备箱里拿出黑色棒子上去就打武某1,后来他们打乱了,我也看不清了。我没见武某1方打架时拿家伙了。我听见有人喊扎轮胎,不让他们走,但是我也不知道是谁,也没看见谁扎。那个带眼镜的二十来岁,个子比较矮,中等身材,带眼镜,短发,他手里没拿家伙。我没见戴眼镜的那个人怎么打的。后来的汽车是两辆黑车,其他的不注意,两辆黑车停在小卖部门口,什么时候走的我没看见。我光见他们往跟前跑了,没见他们打,我没见从车上下来的三四个人拿棒子。 9、证人柴某2,2018年10月8日的证言:我是柴雅琼姨夫,我和武某1是乡亲。2018年10月6日20时多,我在武某1家西楼头处遇见柴雅琼,当时柴某3正劝柴雅琼,我也就劝,后来我让柴某3劝柴雅琼,我就去劝武某1方了,我在他家楼下遇见武某3、武某4、武某1、石某、武某4儿子还有个他们家的我不认识,我劝他们散了吧,对方走了,他们也没散,我就去大门口了,并给村支部书记冯某3联系。我就往武某1楼下走,我在楼西,看见一伙人在东边打了起来,我没去跟前,赶紧给冯某3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他们已经被拉开了,柴雅琼准备走时被摁地上了,我离的远,当时天黑,我也没看清,别人拉开了,我走了。我不知道是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我没见他们谁受伤了,我不知道柴雅琼方有几个人参与打架了。 10、证人赵某2,2018年10月10日的证言:我是柴雅琼叔伯大娘,武某1的姐姐武晓丹是我侄媳。2018年10月6日20时58分许,柴雅琼等人和武某1等人在高邑县村小区武某1家楼下打架时,我没在现场,他们打架以前我劝过架。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柴雅琼母亲冯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拦住柴雅琼不要打架,当时贾某在跟前,贾某就去通知武某1了,我就去找人找柴雅琼,我碰见柴某2,然后我和柴某2就劝柴雅琼,柴雅琼说他不闹腾,我就去劝石某,我让她关门回家,她不听我走了,我走时看见武某1从楼上下来了,我也没劝就回家吃饭了。 11、证人贾某2018年10月11日的证言:我和他们都是乡亲关系,没有亲戚。2018年10月6日20时58分许,在高邑县村小区武某1家楼下,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时,我不在现场,但是那天我到赵某2诊所,赵某2让我去石某家通知她,我在她家楼下碰见她,我劝说她不要闹腾了受点屈吧,今天不是说事的时候,过以后就没事了,你们双方都是亲戚。因我家有小孩就回家了,他们打架时我没见。我没见柴雅琼,石某方当时有石某自己在。 12、证人柴某3,2018年10月10日的证言:我是柴雅琼叔伯叔叔,我和武某1没有亲戚关系。他们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嫂柴雅琼母亲冯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小区大门口拦柴雅琼,说柴雅琼准备去找武某2,别让他闹腾,我就到小区口等他。过了一会儿,他过来了,我就拦住了柴雅琼并劝他,他同意了,但他说他妹夫正从石家庄往回赶,等他回来了给他说一下,我和柴雅琼走到小卖部处时柴雅琼妹夫王某坐着黑车过来了,王某下来找柴雅琼,王某叫上柴雅琼找武某2家理论,这时柴某2过来也劝说,武某6正好路过,我把他们的情况简单说了一下,让武某6去劝武某2方,王某说不打架,我们去给他们理论一下行不,王某就给柴雅琼往武某2楼下走,武某2方不知道谁喊有本事过来,王某说我过去,你们敢打我呀,我们就往跟前走,我就拦王某,他比较高大,我也拦不住,武某3、武某4、武某4儿子、武某2儿子、武某3妻子、武某4妻子、石某等人就围住了,她们妇女们就骂,不知道对方谁先动的手,已经打起来了,不知道谁拿棒子乱打,他们围着王某已经把王某弄倒地上了,柴雅琼和武某1互相用拳头打,后来其他人也围住了他们两个,我也到不了跟前了,我就在跟前站着,我看见武某4把带着头的半截扒把柄扔地上了,我怕扎到人,我就往北边扔了扔,王某和柴雅琼准备走,他们不让走,石某坐在正驾驶座上了,后来不知道是柴雅琼还是王某关门挤了一下石某,王某当时说气话说开车轧他们,后来别人就把王某、柴雅琼劝到小卖部处了。王某脸部有多处划伤,天黑人多也没看清都是谁打的,但是武某3、武某4、武某4儿子、武某3妻子、武某4妻子、石某等人围着他了。柴雅琼头部有疙瘩,我也没看清怎么弄的,但是武某1和他打了,脸上有多处划伤,我也没看清怎么弄的,石某抓挠他了。我不知道武某1方都有谁有伤,但是柴雅琼和武某1打了。王某、柴雅琼他们来时什么也没拿着,不打时,我见柴雅琼手里拿着根棒,我给他夺了,扔地上了。我走到跟前时,听见他们有人拿着铁器在地上发出的声了,开始打时,就听见有人用木棒打人的声音具体谁打我没看清,还有人拿高粱扫把。柴雅琼方有两个人柴雅琼、王某。他们没打时我村郝某4、郝某5遇见柴雅琼劝了一下柴雅琼,他们就走了。对方打架时有武某3夫妇、武某4夫妇、石某、武某1、武某4儿子其他的我不注意。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我不注意柴雅琼后备箱开着了没,当时现场有柴某2、武某6别的我没印象。 13、证人郝某1,2018年10月11日的证言:我和柴雅琼方和武某1他们双方没有关系。他们打架时,开始我没在场,后边我到的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在楼上听见外边热闹,我下楼看到东边有人吵架,我就过去了,我看到柴雅琼和他妹夫与武某3吵嘴,我让他们别吵了,也别打了,赶快散开,柴雅琼说车在那儿停着,武某3说不让他开车,我就劝柴雅琼先别开车,柴雅琼和他妹夫就到小区门口小卖部处了,武某3就跟了过来,后来警察到了。当时柴雅琼方有柴雅琼、柴某3和柴雅琼妹夫,其他的没人。我没见当时柴雅琼方有个个子比较矮戴眼镜的。武某3方有武某6、武某3,其他的不注意。我当时没见他们打架时用的家伙,我没见有人扎柴雅琼车胎,我只见柴雅琼妹夫脸上有血,其他的我没见。 14、证人武某6,2018年10月18日的证言:我和柴雅琼父亲是亲姑舅弟兄,我和武某1父亲是堂叔伯弟兄。他们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吃完饭下楼碰见柴某3正劝柴雅琼和柴雅琼妹夫,柴某3让我去劝武某1方,我就去武某1楼下了,我在楼下看见石某、武某1、武某3、武某4、武某4儿子、武某3妻子、武某4妻子正在楼下,我问他们怎么了,石某就给我说武某6和柴某1在地里打架的事,还没说完,我见柴雅琼和他妹夫过来了,我就上前去拦柴雅琼妹夫,我没拦住,后来我拦柴雅琼,我也没拦住,我就往他们跟前走,他们已经厮打起来了,我到跟前我见柴雅琼倒地上了,后来我把他拉住了,武某3说柴雅琼不要动,不要打他,但是柴雅琼妹夫被人围了起来,天黑我也没看清怎么打,后来就拉开了,柴雅琼妹夫说走,柴雅琼就往车跟前走,武某3说这辆车不让走,后来我没去跟前,柴雅琼和他妹夫去西边了。我没看见武某1方打架时,都有谁拿家伙,但有人拿棒了。我没见柴雅琼方都有谁拿家伙。我只见柴雅琼方有柴雅琼、柴雅琼妹夫。武某1、石某、武某3、武某4、武某4儿子、武某4妻子、武某3妻子,我没看见他们怎么打。我只见柴雅琼妹夫脸上有血,谁打的我也没看清,当时天黑,我只顾着拉架。我没见武某1方都有谁有伤。我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了,但是武某3说不让汽车走。没看见谁用车门挤石某了。 15、证人武某7,2018年10月31日的证言:武某1是我堂叔伯弟弟,我和柴雅琼方没有关系。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看见小区门口处有一群人在那儿说话,东边也有一群人正在热闹,我走到跟前看到武某1、石某、柴某2、柴某2妻子、郝某2、郝某2二儿子在那儿,我到跟前后,武某4、武某3、武某5过来了,我就跟郝某2二儿子在一起说话,武某1方不知道谁喊了一声,对方也开始喊了,并且从西边往东走,柴雅琼在前边、一个胖子在后边,后边跟着五六人,他们手里拿家伙没拿家伙天黑我没看清,柴雅琼和武某1厮打在一起了,他们当时都没拿家伙,后来都乱了,我就躲楼道门后边了,然后他们不打了,柴雅琼方准备走,武某3、武某4拦着车不让走,柴雅琼把车门打开了,石某就把柴雅琼拽开,往车里钻,我没看清谁关车门,柴雅琼方就往西走,我就转西边在一角(边)听了。武某1脸上有血,别的我不知道,石某在柴雅琼汽车前边地上躺着。柴雅琼一开始给他打了,但他的伤是谁打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柴雅琼方谁受伤了。柴雅琼方有人拿家伙但是我没看清谁拿。我没见柴雅琼拿家伙。我也没见那个胖子拿家伙。我没看见柴雅琼方都有谁参与打架了。武某1、石某去楼道拿家伙了,但是我没看见拿什么家伙,石某被一个人拉住。我没见武某3拿铁锹,也没见武某4拿锄头。我没看清从西边过来的一群人都是谁,只看清柴雅琼和那个胖子了。 16、证人武某8,2018年11月1日的证言:武某1是我远门侄子,我和柴雅琼没关系。武某1和柴雅琼方打架时,一开始没在,后来我到的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武某1在我家吃饭时,听见楼下有人叫他,他就下去了,我们没下去,继续吃饭。后来我听见下边开始打架了,我就下去了,我到下边时他们已经不打了,石某在地上躺着,抱着三根电缆棒,她让我放起来,我就放楼道了,武某1在柴雅琼汽车靠着,我看见他一脸血,后来警察就来了。武某1脸上流血但我没见他怎么弄的,石某有根腿受伤,我也没见怎么弄的。我没见柴雅琼方都有谁受伤了。也没见武某1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我下去晚,我也没见柴雅琼方参与打架的都有谁,也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 17、证人郝某2,2018年11月1日的证言:我和武某1方和柴雅琼他们双方没有关系。武某1方和柴雅琼方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58分许,我在武某1家西楼头看见柴某3、柴某2正在劝柴雅琼,我也就劝柴雅琼,柴雅琼就退到小区门口小卖部处了,这时武某4、武某5、武某7、从北边走过来到武某3家门口叫上武某3到武某1楼下了,我听见好像武某5喊有本事过来,柴某2就让我过去劝武某1方别喊了,别喊急了打起来了,武某1方都不听,继续喊,我听见柴雅琼妹夫过来了也就喊,我看控制不住了,我就回家给村支书部书记冯某3打电话,打电话期间,柴雅琼和他妹夫就过来了,没看见怎么打,我就报警,后来被拉开了,柴雅琼准备走,武某1方不让走,我就上一边了。我见武某1脸上受伤了,但我没见谁打的,其他人不注意。柴雅琼和他妹夫脸上被挠抓的有几道血痕但是没见谁挠抓。我弄不清武某1方都有谁参与打架了但是武某3、武某4、武某5、武某7、武某1、石某在现场。柴雅琼方我只见柴雅琼和他妹夫参与打架。劝武某1方时没见他们拿着家伙,但是他们打架用铁锹、锄头了,具体谁用的我没见。我没见柴雅琼方打架时拿家伙了。也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轮胎,但是我在现场有人说是石某用铁耙扎的,这个人我没注意是谁。没见谁用车门挤石某。我没看见柴雅琼方叫着其他人打架。我在现场没看见一个带眼镜的年轻男子参与打架。 18、证人郝某3,2018年11月1日的证言:我和武某1方和柴雅琼他们都没有关系。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时,我在现场。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我在门口碰见石某说了句话,然后我去找孩子,回来他们已经打开了,我就拉架,后来拉开了,不打了,他们就走了。我没见武某1方都谁受伤了,我只见柴雅琼脸上不知道被谁抓伤了别的我没见。武某1方有武某1、石某、武某3、武某4、武某5、武某3妻子、武某4妻子。柴雅琼方有柴雅琼妹夫和柴雅琼两个人。我没见他们打架时拿家伙,也没见有人用车门挤石某,没见谁扎柴雅琼汽车胎。 证人郝某3,2018年12月6日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6日20时48分许,在高邑县村小区武某1家楼下,我看到武某1母亲石某等人围着王某,我就拉王某,后来不打了。武某1和柴雅琼在南边,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注意,我看见围着王某的人比较多,我拉着王某了。柴雅琼和武某1在一起打,好多人围着王某。具体怎么打的因为当时天黑人多,我也没看清。我见武某1在柴雅琼车跟前鼻子流血了,他鼻子怎么流血的我不知道,但是柴雅琼和他打了。王某没打武某1,当时好多人围着他,没有其他人打武某1。 19、证人张某2018年12月28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20时多(具体时间不详)我从城里吃饭后往西韩家里走时路上途径东良庄小区,到东良庄小区买了盒蓝色利群烟。我家孩子在东良庄小学上学,我经常在那个小卖部买,当时天也比较晚了,我怕回村后小卖部关门了,我就去东良庄小区小卖部买的。我开的冀A×××××牌汽车在我妻子名下。当晚在东良庄小区我没参与打架,我也没见打架,我在小卖部门口只见有一群人争吵,当时有人要求公安机关查我的汽车了,我当时也配合公安机关查了我的汽车。 20、证人郝某4,2018年12月31日的证言:我和柴雅琼武某1他们是一个村的没有亲戚关系。2018年10月6日20时多(具体时间不详)我从东良庄村里吃完饭后到东良庄小区门口小卖部给孩子买东西,我把冀A×××××牌汽车停在了小卖部门口,我下车后看见柴某3、柴雅琼、柴雅琼妹夫在“牛”西边说话,我准备跟他们打招呼,我还没走到跟前,听见东边有人骂,柴雅琼和他妹夫就往东边跑,柴某3就拦他们,村里的其他人就往跟前跑,我也没往他们跟前走,但是他们打了起来,后来他们被拉开了,柴雅琼和他妹夫就又到“牛”西边了,对方也有几个人也跟过来了我经常在外边干活只知道他们是武某2一大家子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他们就在一起吵吵,警察来了后,他家人要求警察查我的汽车和另一辆停在小卖部门口的汽车,警察当时也当着他们的面对我们两辆汽车进行了查验,他们当时也没有异议。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就没到跟前,他们打完架以后我劝柴雅琼别闹腾了。我就见柴雅琼和他妹夫他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我没去跟前没见谁把柴雅琼的汽车胎扎了。 21、证人郝某5,2019年4月17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上我们几个朋友聚会,期间柴雅琼接了个电话便离开了,我们吃完饭回到家,我看见柴雅琼在小区内,我上前问他怎么了,他说过来问问怎么回事,武某1门前也围着几个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双方发生了冲突,柴雅琼这边是他和他妹夫,武某1方有四五个人,我便上前拉架,我拉住一个拿铁锹的人(武某1方),雅琼和他妹夫脸上都有伤。由于天黑,谁打伤的武某1我没看见,柴雅琼和他妹夫是从小区门口跑着过来和武某1发生冲突的。谁用车门挤石某我没看见。只看见一个女人在车前躺着,柴雅琼手拿着胶皮棍,武某1这边是铁锹和棍子。谁扎的车胎我没看见,只听见旁人出的主意。 22、证人郝某6,2019年4月1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我和郝某4、郝某3、郝某5与柴雅琼在高邑县明子驴肉店吃饭了。郝某4先开车拉着我和郝某3、郝某5去的,柴雅琼后来自己开车去的。正吃饭时柴雅琼接了个电话,他也没说什么事就走了。走了后我们又吃了约一个小时,郝某4开车拉着我们就回东良庄小区了,我喝多了到小区就回家了。柴雅琼方和武某1楼下打架时我没在现场,我喝多了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才听说他们打架了。我不知道谁跟柴雅琼打的电话,也不知道通话内容,柴雅琼就说有事就走了。柴雅琼走了之后我记不清我们有没有通话。 23、证人冯某3,2019年1月31日的证言:我与武某1方和柴雅琼方是乡亲关系。2018年10月6日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时我没在现场,我知道后去的现场,他们已经不打架了,他们正在吵吵,我就喊柴雅琼和他妹夫王某,他们就往西边走了,我就劝武某1方,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在现场只见柴雅琼和他妹夫了,有好多乡亲在现场,其他的人我不注意,当时武某1方也没有指认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在小区门口我没见有两个人和王某在一起,我见王某和柴雅琼在武某1家楼西北角正和武某1方吵吵,我没见谁扎柴雅琼的汽车胎。 证人冯某3,2019年4月11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柴某1与武某2打架一事我当时调解了,我给柴某1儿子柴雅琼,柴某1妻子冯某1说让柴某1看伤,然后第二天把两人叫到村合作社和解,不要再闹腾,他们两个口头说不闹腾了,我就走了。 24、证人武某2,2019年2月22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时我没在现场,他们不打后我去的。我到我小区大门口门岗处碰到王某和胖乎乎的两个人说开车走,我就说准备找铁锹不让走,谁走拍谁车,后来我村支部书记冯某3就把我拉住了,后来你们来了。那两个胖乎乎的人我不认识。他们都是三十来岁,一米六多,都是平头,其他的不注意,我没见他们参与打架。柴雅琼方和武某1方打架是因为那天下午我和柴雅琼父亲柴某1在地里干活时发生打架,柴某1骑我身上后用左手扣我嘴时,我就咬他左手食指一下,他一拽脱了层皮,后来支部书记冯某3给我们调解了。 25、证人冯某1,2019年4月9日的证言:我与武某1没有关系,柴雅琼是我儿子。2018年10月6日晚,柴雅琼给我打电话说柴增国给他打电话说武某2和他父亲柴某1的事,问我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就给柴某1打电话,柴某1说他在东良庄××卫生室,我就过去了,赵某2正在给他包扎手,包扎好后就开始输液,我就回家了,我就告诉柴雅琼没事,他父亲柴某1在东良庄××门岗卫生室输液,后来他说他过去看看,我说让他别去了,然后我就给我村支部书记冯某3、赵某2、柴某3打电话,都让他们去看看,别柴雅琼过去了找武某2家闹事,他后来什么时候过去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柴某1与武某2打架一事已经被村支书冯某3调解了,我也不知道柴雅琼知不知道事已经被调解了。 26、证人柴某1,2019年4月10日的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我儿子柴雅琼在东良庄××卫生室见我在输液,手和脸上有伤,他问我怎么回事,我也没告诉他,我怕他闹事,后来他去的。我与武某2打架一事当时没有被村支书冯某3调解,我村郝某7光说让我看病也没说怎么处理。因为我和武某2是给我村合作社干活,郝某7是社长,他让我先看病,我就没报警,我给他干活的。柴雅琼不知道我被打的事村里正处理着。我左手中指被武某2咬伤了,脸上不知道我们两个人打架过程中怎么擦伤了含着血。我不知道我看病的医药费谁出,我还没出。 27、证人郝某7,2019年4月11日的证言:我和柴雅琼、武某1双方没有关系,都是乡亲。2018年10月6日下午柴雅琼父亲柴某1与武某2打架一事我调解了,我先让柴某1看病,随后让冯某3书记调解,别往大处闹,然后武某2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他该怎么道歉道歉,柴某1也没表态。我还说柴某1这事尽量不要让柴雅琼知道。我没见柴雅琼,冯某3应该是调解了,但是我没在现场,调解好不好我不知道。 28、证人柴某4,2019年4月11日的证言:柴雅琼是我叔伯侄子,我孙子的亲舅舅。2018年10月6日我打电话给柴雅琼,时间长了具体说的话记不清楚,但是村支书冯某3给我打电话说柴某1和武某2发生了矛盾,让我告诉柴雅琼不要闹事,我就给柴雅琼说他父亲柴某1和武某2发生了矛盾,让他别参与,他当时说伯伯你放心吧,我不去找武某2闹腾。 (四)书证 1、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状况。 2、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一份(木柄1根,电缆棒5根)及证据保全清单二份、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冲突双方打架时使用的工具情况。 3、书证辨认笔录二份,照片二页,柴雅琼的辨认笔录证实:(1)该5根电缆棒就是其打架时使用的同类电缆棒,但其不能指出具体是那一根。(2)武某1的辨认笔录1份,证实:该5根电缆棒就是柴雅琼打架时用的同类电缆棒,但其不能指出具体是那一根。 4、书证通话详单二份证实:柴某4于2018年10月6日17:23:26给柴雅琼打电话(告知其父被武某2打伤的消息);柴雅琼于2018年10月6日19:06:17给柴雅琪打电话(通知妹妹父亲被打)。从柴某4给柴雅琼打电话之后至打架之前柴雅琼主叫冯某1、柴某1、柴雅琪、王某、冯某3、郝某6的事实。 5、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高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高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武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石某伤情属轻微伤。 6、公安机关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柴雅琼于2018年11月28日到高邑县公安局万城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涉案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真实身份状况、被告人柴雅琼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8、原告人武某1、石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用药清单等书证材料证实了二原告人具体的损失情况。 原审认为,被告人柴雅琼因其父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不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在与他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原告人辩称应对被告人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故对该辩解予以采信,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本亦可酌情从轻,但其已构成自首,故对该情节不予重复评价。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原告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认定原告人武某1的合法损失为:1、医疗费、检查费7022.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3、护理费2071元;4、交通费500元;5、鉴定费1000元,共计12493.43元。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清楚记载其单位在其住院期间工资仍然为其发放,故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无相关医嘱证实,故亦不予支持。原告人石某的合法损失为:1、医疗费为3634.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3、误工费240元;4、营养费240元;5、鉴定费500元,共计5414.79元。对其主张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因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护理人员在原告人石某住院期间其单位仍为其发放工资,收入并未减少,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人主张的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问题,应由医疗机构和专业机构出具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 一、被告人柴雅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柴雅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493.43元;赔偿原告人石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414.79元。 三、驳回原告人武某1、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武某1上诉提出:要求将被告人柴雅琼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应支持上诉人武某1的误工费和营养费。 上诉人石某上诉提出:要求将被告人柴雅琼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应支持上诉人石某的护理费。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6日傍晚时分,被告人柴雅琼因父亲柴某1在工作中与武某1父亲武某2打架,手指被武某2咬伤,便与其妹夫王某到高邑县小区找武某2理论。柴雅琼、王某来到武某2家楼下,遇到武某2儿子武某1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柴雅琼用电缆棒打到武某1头部,致武某1鼻骨受伤。后二人要开车走时,武某1母亲石某挡在被告人柴雅琼的汽车门口不让其走,王某与柴雅琼先后关车门将石某眼部挤伤。经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石某眼部挫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原告人武某1受伤后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19天,期间到石家庄市和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前额处皮肤裂伤。医疗费为7022.43元,鉴定费为1000元。原告人石某受伤后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右膝部外伤、右小腿损伤、头部外伤、胸壁损伤。医疗费为3634.79元,鉴定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用药清单等证据证实。 关于二上诉人上诉称要求对被告人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武某1上诉称请求支持其误工费和营养费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发生误工损失,营养费无相关医嘱,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石某上诉称请求支持其护理费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护理人员在护理石某期间收入减少,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武某1、石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淑秀
审判员 贾 虹
审判员 霍晨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