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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3执220号

闫石林与万鸿良,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石林;万鸿良;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闫石林,男,生于1959年6月25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万鸿良,男,生于1983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申请执行人闫石林与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鸿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鸿良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石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万鸿良名下登记有川CRXXXX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已无处理价值;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鸿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禾栋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