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3097号
申请执行人:赵宽红,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毛冠豫,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赵宽红与被执行人毛冠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毛冠豫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隋 戎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文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