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9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女,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关立鑫,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张建军与关立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特419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涉案件较多,我院将(2019)京0111执恢30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关立鑫名下位于房山区良乡西潞东里XXX号楼XXX层XXX的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受偿案件外,剩余448222.13元分配至本案;双方通过协商将关立鑫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农林路XXX号院XXX号XXX层XXX单元XXX的房屋卖出,所得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拍卖所得款按规定对全部申请人以未执行标的本金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张建军分得219579元。本案执行到位21957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80421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