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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执595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庞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庞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伊水华庭C5底商。法定代表人张力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庞伟峰,男,1976年10月4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庞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庞伟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庞伟峰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围场管理部的公积金(个人账号:)(单位账号:)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庞伟峰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围场管理部的公积金(个人账号:)(单位账号:)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