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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753号

连云港市崇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戴必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崇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戴必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3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崇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陈崇增。

被执行人:戴必瑞,女,1965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崇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当事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导致案件无法进行网络查控和流转,2019年5月22日,承办人就该案的具体情况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先撤回案件,待申请人查清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后再申请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3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