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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执182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李金海、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李金海;李文军;张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22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王锐行长委托代理人佟金成客服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海,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52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依据本院(2017)吉012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22执18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审判长  谢如强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张德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