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7753号
申请执行人: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晴。
被执行人:范力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洁,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力军、李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5,880,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