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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7753号

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范力军;李洁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7753号

申请执行人: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晴。

被执行人:范力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洁,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汉华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力军、李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5,880,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