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王社平,男性,1966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包慈来,男性,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王社平与包慈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慈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