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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203号

王社平与包慈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社平;包慈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王社平,男性,1966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包慈来,男性,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王社平与包慈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慈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