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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执186-1号

钱运德、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钱运德;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91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钱运德,男,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住临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再芹,总经理。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9]第49号缺席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自觉履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175.92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