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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执1074号之一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周连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周连荣;黄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02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63044。

负责人:王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连荣,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春艳,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02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连荣名下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上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元。黄春艳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周连荣名下登记有赣C×××××号车辆一台,本院已在车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银行理财、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2.2019年4月,本院向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9年4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名下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4.2019年4月,本院将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2019年5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连荣、黄春艳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了解到相关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153848.15元及后续利息,截至2019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现已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俭俭

审判员  吴志辉

审判员  易青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