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502执233号

朱宏伟与王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宏伟;王海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朱宏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宏伟与被执行人王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宏伟依照(2018)内25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061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王海涛名下有银行存款5561.62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现尚有100538.38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