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蔡天义,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曹素娟,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素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素娟的存款或收入523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素娟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