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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执661号

蔡天义、曹素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天义;曹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蔡天义,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曹素娟,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素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素娟的存款或收入523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素娟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