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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302执2480号

黄兴华、曲靖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华;曲靖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林;蒋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02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华,男,汉族,1968年1月6日生,麒麟区人,住麒麟区。被申请执行人曲靖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51472C。法定代表人刘竹凤,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周洪林,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申请执行人蒋成荣,男,汉族,1977年2月7日生,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兴华与被执行人曲靖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林、蒋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云03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兴华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26000.00元,一审诉讼费71257.00元,二审诉讼费71257.00元,执行费52085.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蒋成荣名下的位于金悦裕园5幢1层1-1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95)、5幢2层2-1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71405056)、5幢3层3-1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94)、5幢4层4-1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93)、5幢5层5-1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91)、5幢1-5层1-2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90)、5幢1-5层1-3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89)、5幢1-5层1-6号商铺(合同备案号:QJ2016053003989),(已查封,因该担保物未实际建盖,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周洪林房屋1套(该案不是首封,无法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24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曾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