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忠,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王肖龙,男,1982年10月9日,汉族,住南乐县。申请执行人秦玉忠与被执行人王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豫09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3月19日执行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肖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9日、5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的网络银行无存款,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并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
三、本院已于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王肖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王肖龙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签字同意本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综上,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王肖龙的财产已采取了相应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肖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庆丰
审判员 吴红耀
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运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