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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81执113号

王家模、舒传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家模;舒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模,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舒传兵,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受理王家模申请执行舒传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113元及申请执行费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传兵主动履行还款64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信息。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2019年5月28日,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传唤被执行人,但经现场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