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7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负责人岳鹰。 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峰荣,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24144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经于2017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执行人林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利息为3489.3元、罚息为3960.83元、复息为46.57元,其后罚息、复利按个人授信协议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受理费666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林峰荣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749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6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峰荣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0年3月27日届满。因账户余额为0元,无法处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峰荣持有的深圳市凯仕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因轮候冻结,股权无法处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峰荣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因车辆为轮候查封,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雷 敏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