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7500号
申请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中路16号院15-2-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道支行(账号:×××)的存款88999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道支行(账号:×××)的存款889999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2485元,由申请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