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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民初2530号

白建军与张哲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建军;张哲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530号原告白建军,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哲哲,男,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白建军诉被告张哲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建军诉称,被告开办一家汽车修理厂,因业务需要,从2016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油,供了几年,被告一直未支付过货款。2018年上半年,原告与其结算货款,共计10000元。被告答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条据上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时隔一年,被告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勇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锦 虎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