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4991号
原告:徐建民,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金湖县,现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陈彩凤,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阴市。
原告徐建民与被告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陈彩凤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请求判决陈彩凤支付借款总金额3万元借款日期起年息24%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止;3.本案诉讼费由陈彩凤承担。诉讼过程中,徐建民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陈彩凤支付借款总金额3万元的利息,其中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陈彩凤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徐建民借款2万元,其中现金1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2018年5月22日,陈彩凤又提出向徐建民借款1万元,当时陈彩凤称在义乌急需这点钱进货,并且几天后可以一并全部归还,所以徐建民微信转账1万元给陈彩凤。后经徐建民多次催讨,但陈彩凤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徐建民诉至法院。被告陈彩凤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陈彩凤向徐建民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是:“本人陈彩凤因生意周转,今向徐建民借2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还款日期于2018年5月14日前结清。”陈彩凤在该借条上注明:“本人已收到现金1万元,微信转账收到1万元。”同日,徐建民通过微信转账将1万元支付给陈彩凤。2018年5月22日,徐建民又通过微信转账将1万元支付给陈彩凤。后因陈彩凤未归还借款,徐建民经催讨无果,遂于2019年4月28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彩凤向徐建民借款3万元的事实。因陈彩凤未按约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徐建民要求陈彩凤归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陈彩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建民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徐建民已预交),由陈彩凤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徐建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