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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民初2716号

岳晓瑞与刘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晓瑞;刘汝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81民初2716号

原告:岳晓瑞,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汝涛,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岳晓瑞诉被告刘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晓瑞到庭,被告刘汝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晓瑞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林虑大道渝味老火锅店承包后厨,原告在该店任收银员。2018年5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8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向原告借款,被告称还车贷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元。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元,共计1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拒不给付。被告刘汝涛未到庭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的照片,被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同在一家火锅店上班。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还原告4000元,其中1000元是利息。2018年9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000元。此后,原告因联系不上被告而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二次共计13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借款10000元后,陆续给原告转账共4000元,其中转账1000元注明为利息,其它3000元转账未有注明。原告主张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转账给原告的3000元,应为被告偿还的本金。被告应继续履行剩余借款10000元的偿还责任。被告未到庭,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汝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48元,原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