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977号之一申请人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职务大队长。被执行人谢启山,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31513,住濮阳市××区。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启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启山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