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921执668号

张树才、徐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02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才;徐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才,男,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徐贺,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张树才与被执行人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树才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对总网络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树才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霖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