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因与被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经通知并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聪聪
书记员潘丽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