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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民终1566号

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因与被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经通知并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博汇咨询有限公司、陈伟坚、陈荣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聪聪

书记员潘丽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