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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2437号

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437号

申请人: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188XY。

法定代表人:叶紫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堂留下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F2HU1B。

法定代表人:杨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0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XX号(宿舍楼)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国土使用权证号:佛高国用(2014)第XX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市丰登针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

二、查封申请人佛山市典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XX号(宿舍楼)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国土使用权证号:佛高国用(2014)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