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7389号原告卿上了,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萍,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卿上了与被告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阳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何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案情一、出借人:卿上了。
二、借款人:胡云。
三、签订《借条》的基本情况:原、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签订《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月息2.5%,于2015年9月4日偿还。
四、借款本金:1,072,500元。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于2015年8月5日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214的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1,072,500元,双方确认实际出借款项为1,072,500元。
五、约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2.5%。《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原告确认因被告主张经营困难,故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同意被告按每月20,000元标准支付利息。
六、被告胡云尚欠借款本金:768,291.94元。被告主张其于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通过本人及案外人邓青、王成洁、杨伟、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共向原告还款32笔,合计2,235,750元,本案借款及利息被告已全部清偿完毕,并提交《支付卿上了还款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支付卿上了还款明细》中所列29笔款项予以确认(具体还款情况详见判决附表),对被告主张案外人王成洁于2017年1月26日代为支付的500,000元、于2017年8月18日代为支付的490,000元、238,250元,共计1,228,250元,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通过案外人王成洁代为还款,在原告主张未收到该款项时,被告应进一步举证案外人王成洁已将该款项支付至原告,现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主张的上述1,228,250元还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案外人王成洁就该款项所涉纠纷应另寻途径解决。根据原、被告均予以认可的29笔还款予以核算,截止至2017年7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83,406.23元,此时,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利息19,585.16元,低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9月借款利息减少为每月20,000元,故本院统一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还本付息的情况。经核算,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83,406.23元,欠付利息19,686.09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判决附表)。根据原告庭后提交的《卿上了与胡云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已收取被告偿还利息及本金明细表》显示,原告主张截止至2018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68,291.94元,低于本院核算金额,高出部分视为原告放弃主张权利,本院以原告确认尚欠本金768,291.94元为准。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4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诉请返还借款本金768,291.9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原告主张被告应于2018年4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被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4月1日。
七、律师费: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清偿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时止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九、被告答辩:1、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72,500元,并非原告起诉的1,100,000元,且被告从2015年9月6日开始还本付息到2018年3月19日,共计还款2,235,75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本息部分。2、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卿上了返还借款本金768,291.9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68,291.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卿上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00元,由原告卿上了负担3,527元,由被告胡云负担25,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谢 春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嘉怡(兼)
书 记 员 王 琼附表: 还款期数 交易日期 交易前本金 距上期计息天数 本期应付利息(交易前本金*年利率30%*距上期计息天数/365) 本期应付利息+上期欠付利息 还款金额 抵扣利息 欠付利息 抵扣本金 交易后本金 还款途径 出借 2015-8-5 1072500.00 1 2015-9-6 1072500.00 32 28208.22 28208.22 22500 22500.00 5708.22 0.00 1072500.00 由胡云转账卿上了 2 2015-9-10 1072500.00 4 3526.03 9234.25 5000 5000.00 4234.25 0.00 1072500.00 由邓青转账卿上了 3 2015-10-8 1072500.00 28 24682.19 28916.44 27500 27500.00 1416.44 0.00 1072500.00 由王成洁转账卿上了 4 2015-12-4 1072500.00 57 50245.89 51662.33 27500 27500.00 24162.33 0.00 1072500.00 由王成洁转账卿上了 5 2016-1-5 1072500.00 32 28208.22 52370.55 27500 27500.00 24870.55 0.00 1072500.00 由杨伟转账卿上了 6 2016-2-4 1072500.00 30 26445.21 51315.75 27500 27500.00 23815.75 0.00 1072500.00 由杨伟转账卿上了 7 2016-3-4 1072500.00 29 25563.70 49379.45 27500 27500.00 21879.45 0.00 1072500.00 原告认可由王成洁支付卿上了 8 2016-4-5 1072500.00 32 28208.22 50087.67 27500 27500.00 22587.67 0.00 1072500.00 由杨伟转账卿上了 9 2016-5-5 1072500.00 30 26445.21 49032.88 50000 49032.88 0.00 967.12 1071532.88 由杨伟转账卿上了 10 2016-6-8 1071532.88 34 29944.21 29944.21 50000 29944.21 0.00 20055.79 1051477.08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还款期数 交易日期 交易前本金 距上期计息天数 本期应付利息(交易前本金*年利率30%*距上期计息天数/365) 本期应付利息+上期欠付利息 还款金额 抵扣利息 欠付利息 抵扣本金 交易后本金 还款途径 11 2016-7-5 1051477.08 27 23334.15 23334.15 50000 23334.15 0.00 26665.85 1024811.23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2 2016-9-2 1024811.23 59 49696.33 49696.33 50000 49696.33 0.00 303.67 1024507.56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3 2016-9-6 1024507.56 4 3368.24 3368.24 50000 3368.24 0.00 46631.76 977875.80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4 2016-11-10 977875.80 65 52242.68 52242.68 27500 27500.00 24742.68 0.00 977875.80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5 2016-11-14 977875.80 4 3214.93 27957.61 22500 22500.00 5457.61 0.00 977875.80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6 2016-12-8 977875.80 24 19289.60 24747.22 50000 24747.22 0.00 25252.78 952623.02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7 2016-12-27 952623.02 19 14876.58 14876.58 50000 14876.58 0.00 35123.42 917499.60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还款期数 交易日期 交易前本金 距上期计息天数 本期应付利息(交易前本金*年利率30%*距上期计息天数/365) 本期应付利息+上期欠付利息 还款金额 抵扣利息 欠付利息 抵扣本金 交易后本金 还款途径 18 2017-1-20 917499.60 24 18098.62 18098.62 50000 18098.62 0.00 31901.38 885598.22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19 2017-2-16 885598.22 27 19653.00 19653.00 37500 19653.00 0.00 17847.00 867751.22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0 2017-4-1 867751.22 44 31381.69 31381.69 37500 31381.69 0.00 6118.31 861632.91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1 2017-4-27 861632.91 26 18412.98 18412.98 37500 18412.98 0.00 19087.02 842545.89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2 2017-6-22 842545.89 56 38780.19 38780.19 75000 38780.19 0.00 36219.81 806326.08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3 2017-7-14 806326.08 22 14580.14 14580.14 37500 14580.14 0.00 22919.86 783406.23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4 2017-9-19 783406.23 67 43141.00 43141.00 20000 20000.00 23141.00 0.00 783406.23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还款期数 交易日期 交易前本金 距上期计息天数 本期应付利息(交易前本金*年利率30%*距上期计息天数/365) 本期应付利息+上期欠付利息 还款金额 抵扣利息 欠付利息 抵扣本金 交易后本金 还款途径 25 2017-9-28 783406.23 9 5795.06 28936.06 20000 20000.00 8936.06 0.00 783406.23 由深圳市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卿上了 26 2017-11-22 783406.23 55 35414.25 44350.31 20000 20000.00 24350.31 0.00 783406.23 由胡云转账卿上了 27 2018-2-13 783406.23 83 53443.33 77793.64 60000 60000.00 17793.64 0.00 783406.23 由胡云转账卿上了(2笔) 28 2018-3-19 783406.23 34 21892.45 39686.09 20000 20000.00 19686.09 0.00 783406.23 由胡云转账卿上了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