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02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域华府小区109号。法定代表人连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传慧,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包蒙根高勒,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传慧、包蒙根高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30357.51元,一般债务利息为385000.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39931.00元,执行费15953.00元,评估费19902.00元,公告费2000.00元,合计1393143.51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包蒙根高勒抵押担保的位于通辽市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公爷仓嘎查北林地经营权633亩及39800棵杨树予以拍卖,经过二次网络拍卖无人购买,流拍保留价为958598.00元。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收此林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包蒙根高勒抵押担保的位于通辽市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公爷仓嘎查北林地经营权(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09)第22××号,面积××亩,系本案债权抵押林权)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包蒙根高勒抵押担保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公爷仓嘎查北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09)第22×3×号,面积××亩,包括系本案债权抵押林权,四至为:东:包嘎达草牧场,南:吴宝玉草牧场,西:道,北:道,包括39800棵杨树)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将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杨树39800棵所有权交付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958598.00元。上述林权及杨树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林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