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2176号
原告:陈通根,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张先美,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余宽群,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根诉被告张先美、余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通根诉被告张先美、余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周平
人民陪审员 黄群
人民陪审员 罗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