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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176号

陈通根与张先美、余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通根;张先美;余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2176号

原告:陈通根,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张先美,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余宽群,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根诉被告张先美、余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通根诉被告张先美、余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周平

人民陪审员  黄群

人民陪审员  罗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