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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恢45号之三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达川支行与谭登见、黄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达川支行;谭登见;黄兴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恢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达川支行,住所地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谭登见,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黄兴建,女,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达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登见、黄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于2019年6月16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谭登见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一间门市提交评估拍卖,买受人艾钺淼(公民身份号码XX以814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一间门市的所有权过户归买受人艾钺淼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艾钺淼。

二、买受人艾钺淼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松

审判员  吕 健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远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