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994号
申请人:香河昆仑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郭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香河昆仑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70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231,553.19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向第三人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231,553.19元(未包含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