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402民初1184号之一
原告:韩进波,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东林,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崖渠水村。
法定代理人:张燕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崖渠水村沙坡社。
法定代理人:赵娟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进波与被告周东林、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韩进波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进波撤回对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树宏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人民陪审员 梁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