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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民初1184号之一

韩进波与周东林、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进波;周东林;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402民初1184号之一

原告:韩进波,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东林,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崖渠水村。

法定代理人:张燕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崖渠水村沙坡社。

法定代理人:赵娟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进波与被告周东林、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韩进波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进波撤回对被告白银凯晶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亚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树宏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人民陪审员  梁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