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6执1901号之一

王和平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王和平;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1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12号首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刘亚文,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和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32907.07元。因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和平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第二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60000元。本院已冻结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王和平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爱事达电器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周忠良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