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圆,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文奇,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5063333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新圆与被告王文奇、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4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王文奇确认结欠原告陈新圆借款200000元,由被告王文奇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新圆。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文奇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原告陈新圆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新圆,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期,因被告王文奇、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新圆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执行费2932元。同日,本案即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如下: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奇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沪C×××**两车辆,本院另案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元鹤村××北厍社区××村的工业房地产及其附属物,被执行人王文奇名下有位于汾湖镇东北街渔业新村××#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汾湖镇北厍社区元鹤村××北厍社区××村的工业房地产及相关资产已经在本院其它案件评估、拍卖,并以35117900成交。此外,本院另案(2019)苏0509执971号正在对王文奇名下位于汾湖镇东北街渔业新村××#的房地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文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另查,本院(2019)苏0509破50号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将依法终结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7楼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5200;联系人:薛开明;联系电话:189××******)。本院已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限高决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493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昱中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范 君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家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