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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3执88号

王志军与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措施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性,1984年12月29日出生,230521198412291931,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一组047号。;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91230500583827121L,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富强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8日的(2017)黑0503民初22号判决,于2019年6月10日,以(2018)黑0503执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煤矸石空心砖3000000块,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志军劳务人工费482706.40元; 二、反诉被告王志军给付反诉原告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宿费4800元; 三、以上一、二款冲抵后被告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王志军劳务人工费477906.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 四、被告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王志军人工费利息,其中433421元(2013年2月91520元+2013年3月14720元+2013年6月97110元+2013年7月81925元+2013年8月47426元+2014年6,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煤矸石空心砖3000000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龙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