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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执351号

赣州海发中空坡璃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海发中空坡璃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73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海发中空坡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驿骅路。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赣州海发中空坡璃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州海发中空坡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国军

审判员  杨 海

审判员  辛 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