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2民初4132号
原告:葛春鸣,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超群,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葛春鸣与被告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春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超群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春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朋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2万元,其因为没有更多的资金,即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承诺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其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王超群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招商银行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葛春鸣与被告王超群系朋友关系。被告王超群于2017年2月3日向原告葛春鸣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王超群今从葛春鸣处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被告王超群在该欠条上签字。2019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葛春鸣提交了其2017年2月3日向被告王超群转款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陈述其因资金有限,向被告支付的借款金额仅为5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原告葛春鸣提供了相应的欠条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葛春鸣主张被告王超群偿还其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超群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超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春鸣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葛春鸣已预交,现由被告王超群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小梅
审判员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马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珂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