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1执6364号

北京东方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北京东方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广毅;董丽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3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峥。被执行人陈广毅,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董丽丽,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广毅、董丽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第0100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广毅、董丽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1执异441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陈广毅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7号楼4层7-402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30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查封陈广毅名下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北侧福胜家园8号楼2层4单元202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关于本案剩余案款,北京东方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广毅、董丽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第0100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福生

审判员  张仲健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