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06民初794号
原告:曾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詹小玲,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曾俊诉被告詹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小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购买的房屋义务办理过户手续并协助原告过户。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0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出资77000元购买被告位于襄阳市××区××机械厂生活小区××楼××单元××东××室二厅建筑面积88.19平米住房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支付了被告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和交钥匙手续,并将所有与此房有关的证件、条据一并交给了原告,随后原告一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因被告的不配合现原告无法正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詹小玲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9日,曾俊与詹小玲在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曾俊支付詹小玲77000元购买詹小玲所有的总后3611工厂襄樊处生活区X号楼X单元第X层东号X室X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19平方米,实用78.73平方米)。房屋交付期限为2005年11月29日。詹小玲已申请办理房产证,但证件一直未能拿到手,但保证在做拿到房产证后二日内交付给曾俊。合同签订后,曾俊向詹小玲支付购房款77000元,詹小玲将房屋交付曾俊使用至今。2018年7月27日,位于樊城××××(3611工厂)5幢1单元5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在詹小玲名下。曾俊要求詹小玲完成过户手续,但詹小玲不予配合。曾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曾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詹小玲出具的收条、天燃气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曾俊与被告詹小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曾俊依约向被告詹小玲支付的房屋价款,被告詹小玲依约向原告曾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詹小玲在其未配合原告曾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其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原告曾俊要求被告詹小玲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詹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协助原告曾俊办理位于樊城区XX路(XX工厂)X幢X单元X层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詹小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雅颖
人民陪审员 王玉敏
人民陪审员 罗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