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8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海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杜振中,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马志杰,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张瑞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朱海东与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朱海东劳务费2408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海东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档案查封了杜振中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档案查封了张瑞民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为×××,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振中名下账户1239.9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海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朱海东尚未实现的权利,应由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朱海东发现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杜振中、马志杰、张瑞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