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皖132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徐蒙蒙,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王建,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蒙蒙与王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朱 宗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