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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3执177号

徐蒙蒙、王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蒙蒙;王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皖132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徐蒙蒙,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王建,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蒙蒙与王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朱 宗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