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92881。 法定代表人李九良。 被执行人张林光,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金小群,女,1963年1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徐继远,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李晓妮,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2019)浙0726执110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4831号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4110.3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张林光、金小群、徐继远、李晓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6执1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春来
审 判 员 张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张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