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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民初1698号

卢跃龙、付永生等与赵国山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卢跃龙;付永生;付二东;赵国山;付荣荣;盖海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1民初1698号 原告卢跃龙,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付永生,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付二东,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山,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付荣荣(又名付荣方),女,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攀,男,199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上列二被告的儿子。 被告盖海岐,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海平,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农民,住本村。盖海岐的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跃龙、付永生、付二东与被告付荣荣、赵国山、盖海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跃龙、付永生、付二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永远,被告赵国山、付荣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攀,被告盖海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海平、刘新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跃龙、付永生、付二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道路侵权,恢复道路原状,保障原告生产生活唯一道路畅通无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国山与付荣荣是夫妻,其夫妇闲置宅基地与被告盖海岐家的耕地隔道南北为邻,被告赵国山家的闲置宅基地在路北,被告盖海岐家的耕地在道南。三原告家的生活住房与被告赵国山家的闲置宅基地、被告盖海岐家的耕地东西为邻,在两被告家的闲置宅基地和耕地之间的道路是我们三原告家通往村外与村南北大道相连的生活及生产唯一出入通道。我们的生活及生产通道由我们三原告所在的村委会修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直通村东“长虫岭”,道路宽度5米左右,一直行走多年。三原告家基于该道路宽畅无阻,才在该道路以北修建了养殖基地。一直经营多年与他人没有发生道路纠纷,道路宽度一直有5米之宽。村民的揽拌机、吊车等施工机械在我们养殖场地内存放多年,畅通无阻,从来没有因为通行不便与两被告家发生矛盾。后经村委会批准,三原告家将养殖基地改建成现在的住房,家家有车辆,通行多年也与西侧相邻的两被告家的宅基地和耕地因侵占道路问题发生过道路通行纠纷。可是近两年来,被告盖海岐家多吃多占,逐步将北侧地边往外蚕食,侵占道路近两米宽。而被告赵国山夫归同样为了多吃多占,从去年以来将闲置宅基地南边往外(往南)移动侵占了道路一米多,且还垒彻了石块。两被告家的道路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三家的车辆正常通行,且增加了危险系数。近一年来,我们三家多次上访,镇政府调查后多次协调处理未果,请判如所请。 被告付荣荣、赵国山辩称,我家没有多占,还少占了。 被告盖海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上世纪70年代修建了南北向社办路,争议道路是修建社办路后逐渐形成的便道,宽度约2米多。我没有侵占道路,反而是原告将便道南我的浇地水渠侵占。今年原告找中人办理,意图出钱占用我的部分耕地,可见我没有侵占道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诉称道路是村委会修建,其所占必然属于北白楼村委会,我是中白楼村民,耕种的土地属于中白楼村委会所有。按双方的争议,其实是两个村委会的土地边界争议,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三原告是北白楼村民,被告盖海岐是中白楼村民,不在同一个村集体,三原告与被告盖海岐的争议实际涉及到两个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三原告与被告赵国山、付荣荣的争议,是同一北白楼村民委员会内部村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也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原告应当找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应当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跃龙、付永生、付二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文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丁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