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23民初2730号之一

乔青虎与周小狮、周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青虎;周小狮;周金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乔青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郭家庄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小狮,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宏,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青虎与被告周小狮、周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青虎于2020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青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青虎撤回对被告周金宏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人民陪审员  柴正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吕光明

书 记 员  谢鹏霞

书 记 员  谢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