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7执94号
申请人:边东坡,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封丘县号。
被执行人:齐海英,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封丘县号5申请执行人边东坡与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边东坡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立案。申请人边东坡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未申报财产。
二、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1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1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名下银行、证券、股票、收益型保险、民政部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爱民名下车辆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查封)。
四、2020年1月16日询问申请人边东坡,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落实(位于封丘县府前街41号商铺两间),发现张爱民在2018年11月14收取苳娟房屋租赁费壹拾万元整,租赁到期日为2022年4月3日,因该房屋未在房产登记部门备案,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五、2020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张爱民、齐海英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
六、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11日经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爱民患有疾病并复印病历,未发现被执行人齐海英的具体下落。
七、因被执行人张爱民、齐海英未申报财产,2020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八、2020年6月23日约谈申请人边东坡,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自彬
审判员 马恒伟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勇 关注公众号“”